第47916708号“JOKING HAZAR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6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伊斯普罗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斯普罗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47916708号“JOKING HAZAR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KING HAZAR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运动用球”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62025号“JOKING HAZ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纸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CRABS ADJUST HUMIDITY”、“MOSSY OAK”、“EXPLODING KITTENS”等与众多国内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商标权利人提出异议或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916708号“JOKING HAZAR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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