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0705号“WLKYB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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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9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KYB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昱路(上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杨磊
异议人KYB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杜杨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00705号“WLKYB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LKYB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41295号、第36701838号、第69634185号“KYB”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睡眠用眼罩”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KYB”,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其第1161174号、第5171121号、第26299691号、第13916976号、第11556793号、第G910479号“KYB”商标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0705号“WLKYB及图”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