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5357号“ULA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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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司祥峰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司祥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35357号“UL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LA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保健;护理院;饮食营养指导”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534225A号“OLAY”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保健;保健咨询;皮肤科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5357号“ULA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