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61147号“马卡·恒吉 MAKA·HENGJ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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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红英
异议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红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61147号“马卡·恒吉 MAKA·HENG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卡·恒吉 MAKA·HENGJ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消毒器;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8600号“恒洁HENGJIE”、第26265064号“恒洁”、第33169083号“恒洁 HEGI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抽水马桶;洗涤盆;蹲便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文字“恒吉”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1147号“马卡·恒吉 MAKA·HENGJ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