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77239号“三也沐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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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沐光智能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三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广东沐光智能照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三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77239号“三也沐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也沐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婚纱摄影;人像摄影服务;无人机摄影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042352号“沐光”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7239号“三也沐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