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9303号“MENNALIS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莹莹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莹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39303号“MENNALIS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NNALISAR”指定使用于第11类“浴霸;淋浴器;坐便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16179A号、第38314263号“MONALISA”,第38296403号“蒙娜丽莎 MONALISA”,第38312522号“MONALISA M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灯;龙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龙头;水过滤器”等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分不明显,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9303号“MENNALIS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