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43644号“视客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视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斌
  异议人南京视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43644号“视客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视客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玻璃;太阳镜;擦眼镜布;眼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024852号、第11256835号“视客”商标,第40659759号“视客眼镜网”商标,第28730794号“视客眼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空间出租”、第44类“眼镜行;保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84583号“视小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眼镜(数据处理);3D眼镜;眼镜”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43644号“视客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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