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744029号“MAIA KIS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王文娟
  被异议人:薛龙
  异议人王文娟对被异议人薛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744029号“MAIA KI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IA KISS”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雨衣;袜;婴儿全套衣;帽子;鞋;腰带;围巾;内衣;女式套装”商品上。经查,被异议人作为个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了三十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均与多家知名企业的商标相同或构成近似,并被多家企业提出异议,难为巧合。被异议人未对此巧合性及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44029号“MAIA KI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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