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341524号“道有道DAOYOUD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道有道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道有道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0341524号“道有道DAOYOUD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道有道DAOYOUD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94073号“有道”、第48793805号“有道智云及图”、第61177602号“有道博闻”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软盘;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有道”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41524号“道有道DAOYOUD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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