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8646号“英尔德YINGERD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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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德市英尔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德市英尔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998646号“英尔德YINGER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尔德YINGERD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制砖用黏合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雕像纪念杯;安全玻璃;镀膜玻璃;纪念碑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9697号“德尔D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砂石;石头、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水泥;石膏;混凝土建筑构件;石料粘合剂;非金属纪念碑”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9698号“德尔D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耐火材料;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砂石;石头、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德尔DER”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区别较大,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8646号“英尔德YINGERD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