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29471号“伊莱克斯小天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伊莱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雷电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伊莱克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雷电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29471号“伊莱克斯小天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莱克斯小天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真空包装机”。   异议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30428372号“小天鹅 LITTLE SWAN及图”、第15834849号“小天鹅 LITTLESWAN及图”、第65050495号“小天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熨衣机;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水果清洗机”等。该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商品上的第790560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小天鹅”,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该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已构成对该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该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伊莱克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894037号“伊莱克斯”、第938185号“伊莱克斯  ELECTROLUX”、第1693803号“伊莱克斯ELECTROLUX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扫路机(自动推进);清洗设备”等。该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冰箱”商品上的第1666099号“伊莱克斯ELECTROLUX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伊莱克斯”,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该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已构成对该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该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29471号“伊莱克斯小天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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