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15562号“大美绿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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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鄂尔多斯大美绿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鄂尔多斯大美绿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415562号“大美绿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美绿城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家电遮盖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623463号“绿城灵兽”、第27392320号“GREEN TOW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家具遮盖物;无纺布;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的第1354911号“绿城GREEN TOWN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5562号“大美绿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