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89482号“佬城边边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敦煌市城边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成建
  异议人敦煌市城边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成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89482号“佬城边边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佬城边边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人员招聘;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70195号“城边边烧烤CHENGBIANBIAN BARBECUE及图”、第61577410号“城边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餐厅;备办宴席”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61077号“城边边烧烤CHENGBIANBIAN BARBECU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显著识别部分“城边边”,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89482号“佬城边边及图”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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