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43282号“TANTR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美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探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探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843282号“TANTR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NTR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加热装置;供暖装置;水培种植系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67389号、第17310654号、第12722432号“TANTR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互感器;传感器;逆变器(电)”、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消毒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将“TANTRON”商标使用在“加热装置;供暖装置;水培种植系统”等商品上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43282号“TANTR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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