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45711号“蒙遗神”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奥彼德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中卫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奥彼德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中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45711号“蒙遗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遗神”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体育活动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医用冷敷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34320号“蒙奥神”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以及生产工艺上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蒙奥神”商标,但异议人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5711号“蒙遗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