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1218号“莱尔波仕 LARE BOSS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李福珍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福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061218号“莱尔波仕 LARE BOS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尔波仕 LARE BOSS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0716号“BOSS”和在先申请的第67066171号“波士”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开发票;税务申报服务;寻找赞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1218号“莱尔波仕 LARE BOSS及图”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开发票;税务申报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