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55820号“品香纪PINXIANGJI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余方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双红
  异议人余方对被异议人刘双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55820号“品香纪PINXIANGJ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品香纪PINXIANGJ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等。异议人引证的第8633399号“品香”、第13207610号“品香公馆”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654047号“品香坊”、第32742236号“品香砂锅粥”、第34002075号“品香砂锅粥”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自助餐厅;咖啡馆;饭店;茶馆;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餐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品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55820号“品香纪PINXIANGJI及图”商标在“自助餐厅;咖啡馆;饭店;茶馆;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餐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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