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709702号“MOORS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易乐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新深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易乐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新深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0709702号“MOORS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ORSEN”指定使用在第9类“蓝牙耳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USB充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523818号、第37136329号“ORSEN”、第38826544号“ORSEN ELOOP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耳机;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用保护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709702号“MOORS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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