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2664号“艺博龙晶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艺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艺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952664号“艺博龙晶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博龙晶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平板电脑用屏幕保护膜;笔记本电脑专用屏幕保护膜;笔记本电脑专用表面保护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723594号“小米龙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计算机;交互式触屏终端;计数器;邮戳检查装置;收银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口述听写机;全息图”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2664号“艺博龙晶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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