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872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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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兰羽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对被异议人宋兰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3872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内衣;连裤袜;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01035号“图形”,以及在先注册第13557932号、第2079715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872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