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64380号“雷里里奈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4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葛彩芹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驻马店爱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葛彩芹对被异议人驻马店爱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64380号“雷里里奈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雷里里奈儿”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561320号、第68179886号“雪里里XUELIL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4380号“雷里里奈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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