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7863号“ADO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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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临沂盈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丹东市俊伟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临沂盈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丹东市俊伟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77863号“ADO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DOD”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72142号“ADAB”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帽”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7863号“ADO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