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3278号“豪品嘉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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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2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军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53278号“豪品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豪品嘉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9101号“嘉豪KAHHOW”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人造咖啡;咖啡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1095号“嘉豪KAHHOW”、第6913185号“嘉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鸭汁;鱼制食品;肉罐头”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3278号“豪品嘉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