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38382号“河马泡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徐州通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媛媛
  异议人徐州通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媛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38382号“河马泡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河马泡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443145号“河马”商标注册人并非异议人,异议人亦未提供其与该商标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异议人不具备引证该商标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法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8382号“河马泡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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