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32590号“IMO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檬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每刻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檬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每刻运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32590号“IMO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MOX”指定使用于第41类“提供健身设施;高尔夫球健身训练;私人健身训练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664948号“IMO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娱乐服务;提供体育信息;玩具出租;动物展览;组织抽奖”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32590号“IMO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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