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23675号“中芯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中特电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中特电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23675号“中芯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芯宝”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包皮层;电缆;电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47343号、第58826643号“中芯”、第8147397号“中芯国际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晶片(锗片);半导体;单晶硅;电阻材料;碳素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3675号“中芯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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