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690268号“ETRANGE PHENOMENE EP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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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6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大异品牌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大异品牌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0690268号“ETRANGE PHENOMENE EP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TRANGE PHENOMENE EP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睡眠用眼罩”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00643号“ELEGANT PROSPER EP及图”、第7105441号、第17472382号“EP及图”、第13196986号“雅莹E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90268号“ETRANGE PHENOMENE EP及图”商标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