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77013号“OPM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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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素和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素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77013号“OPM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PM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灯;头发用吹风机;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炊具;电暖器;卫生器械和设备;冰箱;暖气片;饮水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141395号“OPPO”、第55933158号“O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冰箱;空气调节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77013号“OPM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