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91677号“珍希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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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万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纪兰贝国际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慕诚(金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纪兰贝国际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91677号“珍希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珍希芸”指定使用在第3类“面霜;洁肤乳液;洗发液;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美容乳液;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83395号“希芸”、第6783394号“希芸 SYRINX”、第51200693号“希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涤剂;洗洁精;鞋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珍希芸”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希芸”,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91677号“珍希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