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77232号“匠才子JIANGCAIZ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徐占辉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益元
  异议人徐占辉对被异议人谢益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477232号“匠才子JIANGCAIZ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匠才子JIANGCAIZ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白酒;黄酒;鸡尾酒;威士忌;米酒;青稞酒;烧酒;果酒(含酒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9710号“才子及图”、第62308723号“才子”、第56544122号“才子庄园”、第56564795号“才子酱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匠才子JIANGCAIZI及图”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显著识别部分“才子”,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77232号“匠才子JIANGCAIZ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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