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06654号“住优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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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606654号“住优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住优帮”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484366号“住小帮”、第39994495号“住小帮”、第44371909号“住小帮”、第49237901号“住小帮 住”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445799号、第53581329号“住小帮”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6654号“住优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