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59130号“鼎焗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百味食品(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百味食品(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659130号“鼎焗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鼎焗鲜”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肉汁;番茄酱(调味品);食用香辛料;辣椒酱(调味品);调味酱;酱油;面包;糖;调味盐;烹饪用淀粉糖浆”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5961号“鼎鲜”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的第73335878号“鼎鲜”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调味酱汁;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及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9130号“鼎焗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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