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2896号“光基种都GUANGJIZHONGDU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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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种都高科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时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北京光基农业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种都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光基农业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992896号“光基种都GUANGJIZHONGD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光基种都GUANGJIZHONGDU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未加工的藜麦;谷(谷类);新鲜苹果;新鲜水果;新鲜块菌;鲜食用菌;新鲜黄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6626号“种都ZHONGD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种籽;未加工过的谷种;菌种”。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种都”,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且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2896号“光基种都GUANGJIZHONGDU及图”商标在“植物种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