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7082号“TCBBF”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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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4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思云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思云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87082号“TCBB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CBBF”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0101381号、第10093736号“TBF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我局注销,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核准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55328号“TBF及图”商标、第35389813号、第5745330号“TBF”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7082号“TCBB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