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27113号“鑫顶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7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林卷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松柏晟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松柏晟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727113号“鑫顶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顶固”指定使用于第9类“灭火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0353号、第11842821号“顶固”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已编码磁卡;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27113号“鑫顶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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