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98581号“FAWENS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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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福林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福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298581号“FAWEN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WENS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开水器;水冷却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自动浇水装置;污水净化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1853号“FAENZA”商标、第63869630号“FAENZA”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煤气热水器;空气冷却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组成、字体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浴室装置、澡盆、抽水马桶”商品上的“法恩莎FAENZA”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98581号“FAWENS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