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78912号“ULIKE LIL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由来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利标网(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由来里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78912号“ULIKE LI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LIKE LIL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462095号“ULIKEBEAUTY”、第69964796号“ULIKEBEAUTY”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ULIKE”,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8912号“ULIKE LI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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