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3825号“阿兴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南娘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娘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73825号“阿兴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兴公”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618219号“公兴坊”、第7049089号“公兴槽坊”、第13694551号“公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3825号“阿兴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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