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67217号“旧城炊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杰豪
  异议人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杰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67217号“旧城炊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旧城炊烟”指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活动房屋出租;餐厅;餐馆;烹饪设备出租;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56863号“炊烟时代”、第19373086号“炊烟湘”、第34867984号“炊烟”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主要识别部分“炊烟”,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餐馆;茶馆;活动房屋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7217号“旧城炊烟”商标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餐馆;茶馆;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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