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00000号“任迅炊烟干锅黄牛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任迅
  异议人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任迅(原名称:任迅612729198007171236)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700000号“任迅炊烟干锅黄牛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任迅炊烟干锅黄牛肉”指定使用在第43类“快餐馆;中餐厅;饭店;餐厅服务;快餐店服务;外卖餐馆;餐馆服务;餐厅;小餐馆;餐馆”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56863号“炊烟时代”、第19373086号“炊烟湘”、第34867984号“炊烟”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炊烟”,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00000号“任迅炊烟干锅黄牛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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