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93244号“KINGKOAR”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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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百沐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百沐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93244号“KINGKO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NGKO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工作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155388号“KINGKOIL”、第14123302号“KING KOIL及图”、第11352997号“KING KOI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床垫;枕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家具;床垫;床;沙发;床架;梳妆台;乳胶床垫;弹簧床垫;床头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KINGKOI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3244号“KINGKOAR”商标在“家具;床垫;床;沙发;床架;梳妆台;乳胶床垫;弹簧床垫;床头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