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71814号“FREEFANGS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5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智红俊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智红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71814号“FREEFANG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EEFANGSI”指定使用在第5类“护肤药剂;医用胶原蛋白”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8850号“芙丽芳丝”商标、第4408904号“FREEPLU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用雪花膏;化妆洗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449924号“FREEPLU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芙丽芳丝”、“FREGPLNS”、“芙丽芳诗”等商标,上述商标均与异议人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予答辩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结合本案中的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4408904号“FREEPLUS”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所提供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71814号“FREEFANGS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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