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9448号“REZHUL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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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医药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愈尔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医药研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愈尔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289448号“REZHU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ZHUL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理疗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132164号“REJURAN”、第69831583号“REJUR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用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9448号“REZHUL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