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9653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阮佑炎
  异议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阮佑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9653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50515号“图形”、第954583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鞋;跑鞋(带金属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9653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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