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7157号“GURYG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九江元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方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库可里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江元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库可里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27157号“GURY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URYGO”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器皿;罐;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77758408号“GURYGO”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4月3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2023年11月22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称“GURYGO”商标为其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GURYGO”商标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7157号“GURYG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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