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75595号“金水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颜海红
  异议人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颜海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575595号“金水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水宝”指定使用在第7类“矿井排水泵;石油专用泥浆泵;水族池通气泵;清洗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13310号“金水宝”、第26699412号“金水宝KINGSCO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机床;造纸机;木材加工机;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片剂”商品上的“金水宝”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75595号“金水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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