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77644号“鸿佑耐材 HYI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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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9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鸿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鸿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177644号“鸿佑耐材 HYI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佑耐材 HYI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炉用耐火材料(电炉瓷盘);耐火纤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59205号“鸿佑及图”、第35499741号“鸿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木材;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77644号“鸿佑耐材 HYI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