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9267号“BABLIDOL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5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巴布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献伦
  异议人巴布豆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万献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19267号“BABLIDO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BLIDOLI”指定使用于第18类“裘皮;书包;旅行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49595号“BOBDOG”、第38750773号“BOBFAMIL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旅行箱;旅行用具(皮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9267号“BABLIDO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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