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46876号“龙船圣路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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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埃•雷米马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真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雷米马丹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真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46876号“龙船圣路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船圣路易”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果酒;清酒(日本米酒);烧酒;白葡萄酒;白酒;米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23392号“路易十三”商标、第22303141号“路易十三之家”商标、第1053176号“人头马路易十三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路易”,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46876号“龙船圣路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