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74480号“SKOTT”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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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宁波启铭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洪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启铭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洪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474480号“SKOT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KOT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橡皮圈;密封环;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关微信号信息、异议人向被异议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订单送货单、供销合同、商品图片、聊天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SKOTT”是异议人在先使用于密封垫等商品上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异议人在先商标及产品明确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外文文字相同,其指定使用的“密封环;油封;防水圈;橡皮圈;O形密封圈;密封垫片;石棉油盘根”商品亦与异议人实际经营的产品相同或密切相关。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4480号“SKOTT”商标在“密封环;油封;防水圈;橡皮圈;O形密封圈;密封垫片;石棉油盘根”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